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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组织选拔博士生挂职锻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3   浏览量:
  

  

为进一步拓展博士生社会实践渠道,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智力优势,发现、培养和储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关于2013年组织选拔博士生(后)、高校青年教师、辅导员到北京市挂职锻炼的通知》及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关于引进高校优秀人才挂职锻炼的函”等文件精神,2013年集团继续开展组织选拔博士生进行挂职锻炼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北京市挂职

(一)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好,学有所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深的理论功底,志愿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2.博士生须为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读人员(不含委培和定向),原则上不推荐博士一年级的员工参加挂职锻炼;

3.博士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应具有挂职岗位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遵守挂职工作纪律和挂职单位规章制度;

5.身心健康。

(二)挂职时间

挂职时间均为半年,2013年7月开始,12月底结束。挂职锻炼期间,博士生每周应至少在挂职单位工作2-3天,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暑假期间需全职工作。

(三)选拔流程

1.各院系组织网上报名(5月10日至5月16日晚上12:00)

请各院系高度重视,组织同学登陆http://pxjl.bjbys.com.cn/gzbm进行报名,务必在16日晚上12点之前进行网上报名。

2.上交材料(5月17日下午5:30之前)

报名人员通过网络填写完成后,打印报名系统生成的《2012年首都高校博士生和博士后挂职锻炼推荐表》,征求导师、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在5月17日(星期五)下午5:30之前将纸质版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电子版发送至ygb@bn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挂职推荐表”字样。

3.研究生工作处审查、调剂并确认名单(5月18日-5月21日)

研究生工作处将按报名要求审查本校报名人员资格,并对报名重岗人员进行调剂,确认后提交北京教育人才中心。

(四)北京市挂职咨询

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 高晓飞 63088244

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 刘 娟 63088420

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王宏梅 68986837

88562775(传真)

二、东城区挂职

(一)选拔原则

根据“自愿报名、专业对口、择优录用、组织选派、跟踪督查”的原则,拓宽集团研究生职业发展领域,请各院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精心选拔组织。

(二)岗位需求及选拔条件

北京市东城区党政机关、区属国有企业单位等挂职岗位共33个,选拔条件依据各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细信息参见《东城区2013年挂职锻炼岗位需求统计表》。

(三)选拔流程

1.各院系组织报名(5月10日至5月23日)

请各院系高度重视,组织有意愿的同学进行报名。

2.上交材料(5月23日下午5:30之前)

报名人员征求导师、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在5月23日下午5:30之前将纸质版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电子版发送至ygb@bn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东城区挂职推荐表”字样。

3.研究生工作处审查并确认名单(5月24日)

研究生工作处将按报名要求审查本校报名人员资格并推荐优秀者上报。

(四)东城区挂职咨询

联系人:晨辰

联系电话:64031118—2210

三、海淀区挂职

(一)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符合挂职单位专业需求。

2.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其中在读博士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3.身体健康。

(二)选拔流程

与东城区挂职选拔流程同步。

(三)具体安排

1.时间要求。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若挂职锻炼人员为博士后,一般应在博士后出站之前结束挂职锻炼工作。挂职人员应全职到岗工作;如不能全职,挂职时间要求每周至少3个工作日以上。

2.日常管理。挂职人员到岗后,接收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制定挂职锻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认真做好挂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于达到出勤要求的挂职人员,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挂职锻炼补助,补助由海淀区统一安排。

3.总结考核。挂职锻炼工作结束后,挂职人员应向海淀区委组织部提交2000字左右书面工作总结和5000字调研报告;挂职锻炼单位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挂职锻炼情况考核表》;海淀区委组织部根据上述材料建立挂职锻炼人员信息库。

(四)海淀区挂职咨询

联 系 人:李  猛

联系电话:82510241  82579152(传真)

    各类表格请点击:http://ygb.bnu.edu.cn/article/show.php?itemid=2657

 

                                      研究生工作处

                                    2013年5月10